今天看到一則新聞避免錯放 羈押期滿前二月可續押
我馬上Q丫伯說:那我們又要改程式了耶
因為現在的程式被告收受裁定日不能打2個月以前的日期
他馬上回我說:你真的有職業病耶~
可是我又不是故意的,是剛好前二週板橋問我一模一樣的問題
我叫他去找負責人問啦...哈哈哈

新聞內容如下:

鑑於國內近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被告,因人為疏失,應繼續羈押卻被釋放,危害治安,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初審通過《刑事訴訟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規定偵察中案件的被告,羈押期滿釋放二個月前,法院可裁定被告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,否則可依法繼續羈押。

現行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一○八條第二項及第七項規定,被告羈押期滿,若延長羈押的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,以及羈押期滿,未經起訴或判決者,均視為撤銷羈押,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。

然而,司法院表示,過去羈押中的被告,可能因人為疏失未延長羈押時間,或延長羈押裁定未即時送達,導致重大刑案嫌犯被無條件釋放,影響治安甚鉅,因此提案修法補救。

後記:該做的都做囉,不要再怪我們讓你們錯放人囉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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